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规例附件I的“全氟辛酸、其盐类及与全氟辛酸有关的化合物”条目的范围内,包括哪些物质? 受本分项影响的物质是附件一分项第1栏所述的物质: (i)全氟辛酸,包括其任何支链异构体; (ii)全氟辛酸盐; (iii)与全氟辛烷有关的化合物,就《斯德哥尔摩公约》而言,是指可降解为全氟辛烷的任何物质,包括具有以(C7F15)C部分为结构元素之一的线性或支链全氟庚基的任何物质(包括盐类和聚合物)。 以下化合物不属于PFOA相关化合物: (i)C8F17-X,其中X=F,Cl,Br; (ii)被CF3[CF2]n-R‘覆盖的含氟聚合物,其中R’=任意基团,n>16; (iii)含≥8个全氟碳的全氟烷基羧酸(包括其盐类、酯类、卤化物和酸酐); (iv)含9个以上全氟碳的全氟烷烃磺酸和全氟膦酸(包括其盐类、酯类、卤化物和酸酐); 附件一所列的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(全氟辛烷磺酸)。 有许多物质符合上述标准,因此,很难列出这些物质的全面清单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(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)编制了一份《斯德哥尔摩公约》下“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与全氟辛酸有关的化合物”清单所涵盖物质的指示性清单草案。 文件(UNEP/POPS/POPRC.16/7)可在此查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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